2011年10月广交会进口展区招展事宜通告
发布时间:2011-07-09   来源:广交会官方网站   点击数:1574

现将第11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进口展区招展事宜通告如下:

一、展出时间: 

第一期:2011年10月15-19日

第三期:2011年10月31日-11月4日

二、展出地点: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中国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

第一期:B区9.3号展厅和10.3号展厅部分

第三期:B区11.2号展厅部分

三、展览面积:

第一期:1.5万平方米

第三期:5000平方米

四、参展展品: 

第一期:电子及家电、建材及五金、机械设备、工业原材料等。

第三期:食品及农产品、医疗保健及美容护理产品、礼品及装饰品等。

五、展位价格:

展位按光地和标准展位两类形式出租,光地展位价格为3000元人民币/平方米,标准展位(9平方米,含标准展具配置)价格为30000元人民币。其中对联合国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的参展商,给予免收展位费的优惠。免费展位数量限每个最不发达国家1个标准展位,按先到先得办法安排,其余的参展商需支付展位费用。

六、 参展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参展条款》(详见附件2)的境外企业,均可申请参展,并遵循专业产品对口优先、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高科技产品优先、行业领先企业优先、贸易逆差大的地区企业优先、特装展位优先的招展原则。

(二)申请方式

企业可以直接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招展总代理福建荟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代理)报名参展,也可以通过总代理设置的招展分代理参展(参展申请表见附件3)。

(三)参展商和参展展品要求

1、参展商必须为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3年以上(含3年)的公司,且须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参展展品须属于《第11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目录(进口展区)》范围。

3、参展展品须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且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4、参展商在筹展时间进馆布展前,必须向组展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出示所有展品的海关清单或ATA单证册等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后,方能进馆布展。

(四)招展时间

参展报名申请的截止时间:

第一期:2011年7月15日;

第三期:2011年7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直接向总代理报名参展的企业(除联合国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企业),请联系福建荟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李朝晖小姐,电话:0086-591-88520522,传真:0086-591-88013532,邮箱:admin@cantonfair-int.com

直接向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报名参展的联合国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企业,请联系: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工作部,邓先生,电话:0086-20-89138568,传真:0086-20-89138550,邮箱:import@icecf.com

附件:1.联合国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参展条款
            参展条款(适用于联合国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的企业)
          3.参展申请表(第一期)
            参展申请表(第三期)
            参展申请表(适用于联合国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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